一、需要税务登记的有哪些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1.如果纳税人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那么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如果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如果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则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具体办理情形
找法网提醒,税务登记的具体办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需要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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