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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驳回情形有哪些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并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界定范围的。

  该条例规定,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明显属于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领域。

  另外,申请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补正后,申请文件仍不符合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应当做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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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驳回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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