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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可能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三)所涉及的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已满15年,不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的;

  (四)所设计的布图设计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而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

  (五)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六)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

  (七)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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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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