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限制是什么
商标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注册商标的限制规定上。
1.这些限制包括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不得注册,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不予通过。
2.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也不得注册。
3.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限制详解
商标注册的限制不仅包括上述的一般性规定,还有更具体的规定。
1.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2.如果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否则视为放弃答辩权。
3.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是商标注册限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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