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各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1.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是构成征税收入但予以免除的部分,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3)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2.不征税收入则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政府性基金等。
这些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二、税前扣除与加计扣除
1.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去的支出或费用。
2.加计扣除则是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特定的支出或费用进行额外的扣除。
3.不征税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和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
这是因为这些不征税收入是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特殊情况税收处理
1.在特殊情况下,税法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以转化为应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如果改变用途,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3.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核电行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等,一旦改变用途,也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且其对应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处理方式。
1.免税收入是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的收入,而不征税收入则是非经营活动或非盈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正确区分这两种收入,并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注意税法规定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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