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仲裁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当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申请。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不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或者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2.如果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即申请人并非该争议的适格当事人,劳动仲裁委员会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3.如果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或者争议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也将被驳回。
4.若仲裁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或者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会裁定不予受理。
二、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情形,申请人有权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这一规定为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时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三、劳动仲裁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当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如果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如果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3.如果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后法院也应当受理。
4.如果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在实践中,为了减少无谓的沟通成本,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可以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管辖问题有初步的心理预期,或者直接到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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